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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北京科技教育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动北京科技教育促进会的改革发展,加强组织建设,规范会员发展、服务与管理,根据《北京科技教育促进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由秘书处统一注册登记,收取会费,发放电子会员证。

第三条 本会授权分支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提供服务。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接受本会统一管理,享有同等权益。 

 

第二章  个人会员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能够认同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科研和实践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教师,高等学校教师及学生,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者,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个人会员登记表》,交纳会费,提交个人工作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发放电子会员证。如需证书,可另申请,费用自理。

第六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个人会员提供服务:

(一)编发会讯,不定期提供本会最新学术资讯;

(二)搭建平台,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助推专业成长;

(三)提供学术指导,推介个人优秀学术成果或动态;

(四)提供科技教育辅导员、科普志愿者等实践机会;

(五)组织培训、学术出版、成果展示、国际交流等服务;

(六)树立先进典型,表彰优秀个人会员。

 

第三章  单位会员

 

第七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能够认同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拥护本会章程,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科研与实践领域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培训机构、职业院校、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单位会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纳会费,提供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发放电子会员证。如需铜牌,可另申请,费用自理。

第九条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

(一)编发会讯,与单位会员加强交流与协作;

(二)组织学术沙龙、经验交流、成果展示、学术研讨;

(三)组织市级和区级科普活动、科技竞赛、教师培训、课题研究、学术出版、国际赛事、国际交流等;

(四)组织拔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试点,为单位会员提供颁牌、认证和学术支持等;

(五)在本会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平台设立展示专区,推介单位会员成果或动态;

(六)受邀为单位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七)受邀参加单位会员举办的重要活动;

(八)推荐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等;

(九)协助单位会员举办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十)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

第十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履行会员义务:

(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学术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四章  会费

 

第十一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每人100元/年。本会单位会员的工作人员申请个人会员,不再收取个人会费。

(二)单位会员:事业单位1000元/年,企业2000元/年。

(三)欢迎热心和支持本会发展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捐赠财物或提供其他便利,根据贡献情况,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可授予荣誉会员等荣誉。

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有责任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二)申请入会经审核后即交纳会费。

(三)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汇寄或其他合理的方式交纳。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同等情况下,享有参与本会活动优先权;

(四)享有申请本会业务指导及项目合作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会籍管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交回纸质会员证,单位会员交回会员铜牌(如有)。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对外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生效。